白春荣不必跪谢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8年的辽宁女子白春荣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被改判无罪后,跪在地上边流泪边叩头,向法官表达感激之情(见2014年9月6日《大河报》)。
看了该条新闻后,我觉得白春荣实在不应该“跪谢”。报道中称,白春荣领到了65万元国家赔偿款。但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被判为罪犯,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人身自由,饱受了8年的牢狱之灾,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补偿的。在这8年中,其亲属所受到的精神的创伤也是可想而知的。这也是金钱无法换回的。白春荣还有什么理由“跪谢”呢?
白春荣“跪谢”的理由是:“我真的很感谢现在的法院,现在的法官------”白春荣在这句话中用了两个“现在”。其表达的意思是很明确的:冤案并不是“现在的法院”、“现在的法官”制造的。现在的法院,现在的法官给她纠正了冤案,他感谢。咋一看,这一“跪谢”的理由似乎能成立。仔细思之,其实不然。“有错必纠”是司法原则。纠正冤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就是人民法院的职则所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为白春荣纠正了冤案,也就是纠正了本法院之前的错案,这本就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又有什么可该“跪谢”的理由呢?如果法院有错不纠,那才是不正常呢。看来白春荣把正常当不正常了。
白春荣之所以“跪谢”的原因,笔者认为,恐怕还是在其内心深处缺乏公民意识,而更多的是臣民意识。这样说对于蒙受8年不白之冤,刚刚恢复自由的人来说,似乎有些不厚道,但事实的确如此。否则无法解释白春荣此举的心理基础。
其实,白春荣不仅不应“跪谢”,而应当监督法院追究当年办错案人员的责任。这不是“报复心理”,更不是小肚鸡肠,与不宽容更是沾不上边。这是一个公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司法改革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而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监督法官是最有力的(见8月25日《法制晚报》)。
如果白春荣能够挺起腰板,理直气壮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对法院进行监督,我觉得这就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是为我们社会的法治进步作出贡献。因为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公民的监督。其他公民有可能还置之度外,没有感受到法院枉法办案的切肤之痛。而白春荣以自己的切身体会监督法官会更直接,更有力。一位哲人说过“对一个人的不公平就是对所有的人的不公平”。白春荣冤案已经得到了纠正。但是如果不监督相关部门追究当年办错案人员的责任,并以此以儆效尤。难保不会再出现下一个或多个白春荣。
当然,白春荣或许还达不到上述境界,笔者也无意怂恿、鼓动白春荣与法院较真,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与不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都是白春荣的权利。但是,白春荣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跪谢”的。因为这一“跪谢”,跪掉的是公民的权利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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