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欲将言论自由引向何方?
因为批评沈阳人性殿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人性殿堂”公司)提出的把《周易》文化列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倡议“没人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徐春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人性殿堂”的名誉权,判处赔礼道歉。(据新华社电)法院的公开审理认为,“没人性”一语已经超出学术争议的范畴。徐春教授表达观点的语境是接受中新采访,而非在与其他学者进行规范的“学术争论”。一名大学教授就公共事务(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是义务教育都属于公共事务)发表见解,没有谁规定他非按严格的学术规范发表不可。相反,他在接受采访时,身份既可以是特定领域的专家、又可以是普通大学教授,甚至是一个普通人。一名专业人士可以靠专业知识为人解惑,而一个普通人可以凭常识或良知说话。大学教授为什么不可以兼具专业人士与普通人双层身份呢?在经专业分析之后,来一句“没人性”的凡人之语,不正合乎社会生活中的话语逻辑吗?从来没有看到倡议必须得到赞同的,无论该倡议是出于个人、公司,或是公共机构。一个倡议的正确性也从来不是不可质疑的,为什么就容不得半点批评与反对呢?或许“没人性”三字击中的是“人性殿堂”公司名称中的“人性”两字,但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巧合,或是一种幽默呢?幸亏只是一审,徐春教授仍有上诉的权利。但如果终审维持原判,那它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恶例”。因为,在判例的指引下,将没有人敢从容地接受媒体采访并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看法,没有人敢对自己不同意的事件提出批评。那么,充斥话语空间的将是顺耳的表扬,而逆耳忠言或将销声匿迹。倘若如此,则我们社会本来就缺乏的批评之声将更加孱弱,作为社会进步基石之一的言论自由也将受到破坏。“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名言我想将它拆开来用:对于公司或个人来说,可以不同意批评者的观点,并进行反驳或保留追究的权利;但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则应当保障公民说话的权利,保障他们的言论自由,只要这种言论自由没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