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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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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和疾病生来都是需要每个人去面对、克服的一大难题。商业保医院的检查单、病历、用药清单等众多资料资料。很多人都购买有重疾险、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用以保障治疗需要。

病历是保险理赔所需资料的重中之重,其门急诊病历大概包含以下内容为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同时,记录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除此之外,还有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都会全部记录在案。

住院病历主要包含的信息如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无论是住院、门急诊病历,其记载的信息量是非常完整的。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分析一手病历的信息,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从而判断其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的范围之内。

通过对门诊病历查证本次治疗是否为首诊,病历记载前后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逻辑;就诊治疗、取药与医疗费用收据是否对应。医院处方底联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身份信息是否与出险人一致,有无超量取药或搭车开药的情况。住院病历办理入院的详细时间,是否急诊入院;病历陈述是否为本人,病史陈述人签名与投保单签名是否相符;病史记载有无外院及门诊检查就诊记录;既往病史有无特殊记载;检查报告有无特殊阳性指标;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有无挂床就诊情况等审核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但是有很多人生病住院,明明符合所持保险的理赔条件,但却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因病历的内容而被拒之门外。在医疗险或重疾险理赔中,病历的是保险理赔审核的首要资料。病历不仅记录病人的就诊情况,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几个字的差别就可能影响理赔决定,损失数万元保费!

A朋医院做常规体检,想到她的维D快吃完了,便请医生开两盒。可拿到处方单,却发现了一个问题:医生在“诊断”一栏写的是“佝偻病”!

这是怎么回事呢?医生解释说,电脑系统里没有“预防佝偻病”这个选项,只能选择“佝偻病”在他表示不想让孩子平白留下这样一个医疗记录后,医生做了修改。处方甚至病历上多写或少写几个字,你也许都不曾留意过。然而可能影响我们买保险。

朋友去年旅行途中意外摔倒,导致骨折、脱臼,住院治疗一共花费了2万多。在这之前她购买过一款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责任。于是出院后,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被拒之门外。保险公司认为她是旧伤复发,属于既往症,因为住院病历上写的是“陈旧性习惯脱臼”。

她觉得特别冤,这是她第一次脱臼,何来“陈旧性”和“习惯”之说呢?然而就是病历上这莫名多出来的两个词,成了她理赔时最大的障碍。

还有一位网友,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医疗险。大约半年后,他突然觉得腰酸腿疼,医院先后做了CT与核磁共振,显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犹豫不医院,医生同样建议手术,医院做了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手术。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赔。医院的门诊病历上,医生写的是“5年前有相似病史,伴足底麻木,院外CT,MRI”,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他5医院做了CT和核磁共振,属于既往症。

这位网友很是不服,因为所谓的“院外CT,MRI”指医院做的检查,并不是5年前做的,保险公司理解有误。

为什么“5年前有相似病史”会出现在病历上了?“就因为门诊时医生问他以前有没有过类似情况!他就说了句以前腰那里好像有酸胀过!问几年前!他就说四五年前吧!没几天就好了!之后一直就没有症状过!难道几年前有过腰酸背痛也算是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既往史吗?”

愤怒下也就只能一句,保险保险可不就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来,他们也很冤枉,他们根据病历来审核赔不赔,并没有问题。

有一个被保人因“右下腹疼痛一周”,门诊CT检查以“肝硬化、肝腹水”收治入院。入院2周后,被保人因医治无效身故。保险公司在勘察的时候,发现本次住院病历的既往史记载“既往有乙肝病史”,紧接着调阅了门诊CT检查申请单,申请单既往史提示“有乙肝病史二十余年,医院治疗”。然后顺腾摸瓜,医院进行排查,查到被保人在投保之前有一份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为“乙肝后肝硬化并腹水”。所以,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得出结论: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对此病史进行告知,且导致事故发生疾病并非初次发生。

曾有客户因摔伤晕倒入院,在向医生陈述病情时不经意的透露自己曾患痔疮,结果医生就在其病历上写下因患痔疮晕倒,导致最终本应获得的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原因拒保,只能自费治疗的案例。

被保人投保前曾被一位“中医郎中”通过把脉的形式“诊断为”胆囊炎,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形式的专业确诊记录。入院之前跟医生说自己有多年的胆囊炎病史。医生遂写下:“胆囊炎病史多年”。

还有一位客户仅仅在投保前通过家用血压计测量过一次血压,结果偏高。就跟医生描述自己有过高血压;曾经经常失眠,觉得不开心,就跟医生说自己焦虑或者抑郁……医生遂写下:“高血压病史”、“抑郁症、焦虑症”。

所有疾病的诊断都有其临床标准,所以,自己不确定的,尤其没有经过专业医务人员明确诊断的不要和医生乱说。

在核赔恶性肿瘤保险事故时,可以初步通过病历资料中的病理检查报告、影响学报告、手术记录以及病案首页中出院诊断疾病的疾病编码来判断事故的性质;在核赔急性心肌梗死时,通过病历中的病程记录(心电图数据、心肌酶/肌钙蛋白数据、心脏超声数据)、现病史(症状描述)和手术记录(造影、介入手术报告)基本就可以判断被保人是否符合赔付的标准。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病历中有关被保人的“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信息来了解被保人在投保前的体况,从而为判断本次事故是否为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发生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没有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线索和依据。

很多保险都不能够够得到理赔,问题都在病历上。无论哪一家保险公司,病历资料都是判定理赔与否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医疗险,可以通过病历排查申请理赔的疾病是否为既往症。大多数医疗险,既往症都是不保的。

至于重疾险,需要通过病历审核是否达到了条款上规定的理赔条件。所以我们真的要慎重对待自己的每一份病历,尤其是要拿去申请理赔的病历。

而意外险,则要看病历上的就诊记录、病情判断和治疗记录是否与理赔申请表上描述的事故相吻合。除了这些,病历也是判断投保人投保时有无如实告知的关键。这里所说的病历,可不单单是你在申请理赔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这一份,也包括你过往的病历。

虽然病历是医生写的,但病历出错却并不都是医生的锅,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要负上一部分责任。比如我们陈述病史时不够准确,又或者受情绪的影响夸大了病情,都可能会误导医生,导致病历与事实不符。

由于病人对病情描述的不够慎重,往往使医生在病历上记录一些不必要的信息,从而影响了保险理赔。

有些疾病或者症状的确是发生的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的,比如投保以后才确诊自己有高血压或者投保以后发现体表肿物。这种情况在跟医生叙述时,尤其注意:首次发生时间一定是在投保以后。

在回答医生有关既往史的问题时,一定要结合在投保时的问卷应答情况。投保时已经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病史是可以跟医生去说的,但说的时候,关于诊断结论、发病时间等信息一定要与告知给保险公司的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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