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家众多促销手段中,“特价”“大减价”“跳楼价”等价格优惠宣传语无疑是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杀手锏。多数商家是诚意满满地“把价格打下来”,但也不乏个别商家“口惠而实不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这就构成了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谎称打折,虚构原价
四川达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位于达川区南城的一家医药经营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药店内的医疗器械货架上,摆放有江苏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子血压计,标示“原价元,现价元”;某电子血压计,标示“原价元,现价元”;某血糖仪套装,标示“原价元,现价元”。
所谓原价,依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但执法人员通过对该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行核实,其所标原价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时谎称打折、虚构原价,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同样的案例在达州市开江县也发生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春雷行动”之价格减负惠民生执法行动中就查处了一起虚设折扣价、虚假优惠、虚标原价等不正当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开江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大门口摆放有待销售的3种阿胶促销产品,其促销摊位前悬挂有对应的3种阿胶产品促销海报,具有“活动中,原件元,特价元;原价元,特价元;原价元,特价元等三个品种;并免费熬阿胶膏”等宣传字样。
执法人员查阅该药店近期交易记录和在开展此次促销活动中的销售台帐,发现该药店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按“原价”没有交易,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了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虚构原价是少数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使用虚设折扣价、虚假优惠、虚标原价等不正当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虚标原价怎样进行处罚?
虚标商品原价,是属价格欺诈行为,对违法经营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的行*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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