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扩大了
赶紧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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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的基本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拓展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筹集专项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划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大病保险等专项基金。
(二)支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余额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历年余额超过元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元。
(四)支付健康检查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
(五)支付医保目录外的特定费用
1.购买医保目录外的准字药: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外的准字药。
2.购买疫情防控用品: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类医用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酒精、医用雾化器、84消*液、医用棉球(棉签)、医用纱布、绷带等疫情防控用品。
3.中医特色疗法:内科病推拿、磁热疗法、中药蒸汽浴。
4.口腔病防治:洁齿费。
5.家用简易医疗器材:血压计、听诊器、氧气袋、体温计、胰岛素注射器、血糖试纸、创可贴、拔罐、医用颈(腰)围固定带、疝气带。
三、提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能力
1.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历年余额超过元的人员,超出部分可用于为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或为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增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代缴3个年度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年度使用限额元。
2.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历年余额超过元的人员,超出部分可用于为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元。
四、加强个人账户使用服务管理
(一)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
(二)推进业务办理便捷化。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实现业务办理更加便捷,参保职工可线上线下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和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强化个人账户支付。加大*策宣传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规使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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