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媛
1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对青岛京城医药有限公司京城大德生二十九分店的行*处罚决定书,该药店销售的4种商品不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2月1日予以立案。药店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期间,按照从重处罚、顶格处罚的原则,依法按上限处以元罚款。
1月3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称“市北区商丘路18号京城百草厅大药房销售的口罩价格过高”,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商丘路18号的该药店进行调查处理。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货架上正在销售的3%过氧化氢消*液、腕式电子血压计、5秒血糖试条、大光荣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4种商品无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发现任何口罩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4种销售商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4种商品均无价格标签,不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该药店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当从重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一十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二)裁量标准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该药店处以顶格罚款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