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一、直接不按固废管理(4种情况)
(1)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
(2)不经贮存,直接返回原生产过程的物质。
(3)修复后的污染土壤。
(4)固废样品。
二、处理后不按固废管理(2种情况)
(1)矿山采选项目中,直接留在或回填、充填在采空区的第Ⅰ类一般固废。
(2)按相关要求就地处置的固废。
三、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方式
(1)首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建筑材料(铺路、制砖、路基填料)、绿化、农田肥料、饲料。
(2)无法利用的按一般固废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复习对比:污泥资源化利用方式
(1)园林绿化:含水率<40%
(2)建筑材料(铺路制砖):含水率<40%
(3)改良土地、土地整治:含水率<65%
(4)生活污水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含水率<60%
(5)焚烧处置(碳减排)。
(6)好氧堆肥,用作农田肥料。
四、固废最终处置方式
(1)生物(堆肥)处理:好氧、厌氧处理;适用于有机固废(污泥、粪便)生产有机肥,经好氧堆肥后含有大量营养物质,可用作农田肥料。
(2)焚烧(热解)处理
(3)填埋处理:不同属性固废,各有各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注:不同属性(性质)的固废,应分开贮存、处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选址要求
“规、矩、稳、保、线”
(1)规划: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距离:与周边人群的距离应经环评结论确定。
(3)稳定:应避开地质不稳定的区域。
(4)保护:不应选址在各类敏感目标的保护区域内。
(5)线:选址标高不应低于洪水淹没线以下。
二、施工期影响
(1)水:初期雨水、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2)气:施工扬尘;围挡、覆盖、洒水抑尘。
(3)声:机械噪声、运输噪声;低噪声、施工时间、运输路线、减速禁鸣。
(4)生:占地、植被破坏、动物惊扰、水土流失、景观、土地利用、地质影响、生物量、生物多样性影响。
三、运营期影响
(1)水:渗滤液处理不当或防渗层破损泄漏,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2)气:填埋气体、恶臭气体、扬尘(TSP)污染及火灾爆炸环境风险影响。
(3)声:机械噪声、运输噪声。
(4)生:占地、植被破坏、动物惊扰、水土流失、景观、土地利用、地质影响。
(5)病:病原生物污染和疾病传播影响(觅食鸟类、滋生生物可能造成疾病传播)。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的环保措施
(1)防渗衬层;(2)渗滤液收集、导排、处理设施;(3)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4)地下水导排设施;(5)地下水污染监测设施;(6)雨污分流(截排水)设施;(7)封场与覆盖系统。
(8)其他环保措施:①10m绿化带;②甲烷利用或火炬燃烧设施;④防渗衬层泄漏检测设施;⑤渗滤液调节池。
五、生活垃圾转运站影响
(1)恶臭:密闭、负压、收集、处理;车辆密闭运输。
(2)渗滤液:预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达标后),密闭运输或经排水管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3)噪声:机械噪声、运输噪声。
注:生活垃圾渗滤液,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可生化性较差,一般需要预处理。
六、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废物要求
(1)直接入场:①生活垃圾。
②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固废。
③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含飞灰)。
④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
(2)禁止入场:①危险废物。
②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后的残余物。
③液体废物(废液、废水)。
④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和粪便。
⑤禽畜养殖废物。
简记为:有电危险液禁埋。
(3)处理入场:①感染性医疗废物消*后。
②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检测三项指标(含水率<30%、二噁英、浸出液)满足要求。
③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后,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低于标准限制。
④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泥含水率<60%。
注:处理后的②和③应单独分区填埋。
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要求
(1)分区分单元作业,不得同时多作业面或全场敞开式作业,不运行的工作面应覆盖(减少扬尘和渗滤液产生)。
(2)雨污分流,设置截排水设施,减少渗滤液产生。
(3)进行地下水污染监测:
①投产后开始监测,直至渗滤液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规定限制
②监测井位:上游、两侧、下游、地下水主管出口处分别布设监测井。
1+2+2+1布局
八、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渗滤液: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执行填埋场标准,不执行污水综排
(2)填埋气体:甲烷:填埋工作面以下2m范围内体积分数<0.1%、导气口处体积分数<5%,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恶臭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一、选址要求
“规、矩、稳、保、线”
(1)规划: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距离:与周边人群的距离应经环评结论确定。
(3)稳定:应避开地质不稳定的区域。
(4)保护:不应选址在各类敏感目标的保护区域内。
(5)线:选址标高不应低于洪水淹没线以下。
注:上述选址要求,不适用于回填、充填。
二、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1)贮存场、填埋场分为I类场和II类场。
(2)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环保措施:
①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②雨污分流系统;
③环境(地下水)监测系统;
④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3)I类场技术要求
当天然基础层厚度不小于0.75m,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否则应设置防渗衬层。
(4)II类场技术要求
①必须有防渗衬层,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
②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③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至少包括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三、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入场废物要求
1、直接入场:
(1)I类场(2)II类场
①必须是第I类固废①必须是一般固废
②水溶性盐<2%②水溶性盐<5%
③有机质总量<2%③有机质总量<5%
2、禁止入场: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危险生活)。
3、预处理后入场:
①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固废。
②有机质含量>5%的一般固废。
注:以上两种一般固废处理后满足要求,只能进入II类场
四、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1)扬尘治理:
①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②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2)渗滤液排放:
①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污水综排》要求后方可排放。
②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五、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1)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
①粉煤灰可在任何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②煤矸石可在任何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③尾矿、废石只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2)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充填、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①充填或回填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回填、充填。
②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3)四种物质不能回填、充填:
①危险废物;
②生活垃圾;
③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固废;
④有机质含量>5%的一般固废
六、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①I类场封场覆盖土层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②II类场的封场结构应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种类及其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③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至少每月1次。执行《污水综排》
(2)地下水监测要求
①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②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
b)设置有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布置1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
c)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满足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③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b)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一、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环保要求
(1)地面防渗、防腐蚀、地面硬化且无裂缝。
(2)不相容的危废应分区存放,且应有隔断设施。
(3)设置泄漏液体收集导排设施(事故池、围堰)。
(4)设置泄漏气体收集导排和处理设施。
(5)仓库外设置截排水设施(雨污分流)。
(6)应急预案。
(7)警示标示、安全照明、观察窗、检测报警设施。
注:危废焚烧厂应设有危废焚烧残渣暂存设施和分区,与其他危废分开贮存。
二、危险废物堆存环保要求
(1)地面防渗,防渗性能相当于厚度≥1m,渗透系数≤10-7cm/s的黏土层。
(2)防风、防雨、防晒。
(3)危废堆存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4)截排水设施(雨污分流)。
(5)设置渗滤液收集导排处理设施。
(6)选址在居民下风向,距离有环评结论确定。
(7)地面承载力满足要求。
三、管理措施
警示标示、防护栅栏、应急预案、通讯照明、污染监测(地下水)。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选址要求
“规、矩、稳、保、线”注:刚性、柔性填埋场都是这个要求。
(1)规划: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距离:与周边人群的距离应经环评结论确定。
(3)稳定:应避开地质不稳定的区域。
(4)保护:不应选址在各类敏感目标的保护区域内。
(5)线:选址标高不应低于洪水淹没线以下。
二、危废填埋场选址地质要求
(1)柔性填埋场选址地质条件要求
①场地稳定性好、渗透性低、无泉水出露。
②防渗结构底部距离地下水最高水位3m以上。
③不应选在高压缩性淤泥、泥炭、软土区域。
④天然基础层厚度≥2m、渗透系数≤10-5cm/s。
注:若上述地质条件无法满足,必须按刚性填埋场设计。
(2)刚性填埋场是混凝体结构,无上述地质条件要求。
三、危废填埋场环保设施
(1)防渗系统。
(2)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3)填埋气体收集导排系统。
(4)地下水污染监测。
(5)地下水导排系统。
(6)截排水设施(雨污分流)。
(7)封场覆盖系统。
(8)应急设施。
(9)渗滤液及废水处理系统。
(10)不相容危废应分区填埋。
注:柔性填埋场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衬层之间有泄漏监测层。
四、危废填埋场入场废物要求
1、禁止入场:医疗废物、与衬层不相容的危废、液态废物(医疗不容液禁埋)
2、柔性填埋场入场废物要求:
①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低于限值标准且浸出液PH在7-12之间。
②含水率<60%。
③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
④有机质含量<5%。
⑤水溶性盐总量<10%。
注:除了禁止入场的危废,其他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危废均可以进入刚性填埋场,含砷量>5%的危废,必须进入刚性填埋场。
注:医疗废物不能填埋,只能焚烧。但感染性医疗废物除外(预处理满足条件后可进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危废填埋场运行要求
(1)制定运行计划和应急预案。
(2)柔性填埋场分区填埋,危废填埋场雨天不宜作业,必须作业时,可搭雨棚。
(3)截排水设施(雨污分流)。
(4)运行记录内容: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危废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另外柔性填埋场还应记录渗滤液产生量,泄漏监测层渗滤液流出量。
六、危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
(1)渗滤液及废水必须经过处理,执行本标准,不执行污水综排
(2)危废填埋场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应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点位:上游1个、场地两侧各1个、下游至少3个、地下水主管出口1个
地下水监测频次:运行期每月1次;封场后每季度1次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一、选址要求
“规、距”
(1)规划: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距离:与周边人群的距离应经环评结论确定。
二、垃圾焚烧厂环保要求
(1)垃圾运输:密闭运输、车辆防滴漏、防漏气、防遗撒。
(2)垃圾贮坑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密闭、负压、收集、处理。
(3)垃圾贮坑恶臭处理:①运行期:臭气通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②停炉期:增设除臭设施处理臭气(如:火炬燃烧)。
三、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性能指标(4个)
①炉膛内焚烧温度;②烟气停留时间;③炉渣热灼减率;④烟气CO浓度。
注:在线监测项目:①炉膛内焚烧温度、②烟气停留时间、③炉渣热灼减率、④烟气CO浓度、⑤二噁英、⑥重金属。
四、生活垃圾焚烧炉入炉废物要求
(1)直接入炉:①生活垃圾。
②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固废。
③满足要求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比较特殊)。
(2)禁止入炉:①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②危险废物(除了感染性医疗废物)。
“有电、危险”。
(3)预处理后或有条件入炉:
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泥和一般固废在保证焚烧炉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条件下,方可入炉焚烧
注:工业废水处理后污泥,不可入炉焚烧,不可进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要求
(1)排气筒应高出周围m建筑物5m以上。
(2)每台炉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用单独排气筒或多筒集束的排放方式。
六、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控制
(1)烟气:①颗粒物:袋式除尘器处理。
②NOx:低氮燃烧技术、SCR、SNCR脱硝装置。
③SO2、HCl、HF等酸性气体:碱液吸收。
④CO:工况控制、充分燃烧。
⑤二噁英、重金属:活性炭喷入吸附后袋式除尘器除尘。
注:二噁英、重金属协同控制措施:
①减少入炉物料的Cl元素含量(Cl元素焚烧会产生二噁英)。
②充分燃烧,控制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高温燃烧不会产生二噁英、减少烟气在-℃的停留时间可减少二噁英的产生和重金属凝结),避免工况扰动。
③除尘前增设活性炭吸附,然后在采用袋式除尘器去除二噁英和重金属。
(2)渗滤液:自行处理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不执行污水综排。
(3)焚烧残渣:
①焚烧炉渣:综合利用或直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
②焚烧飞灰:a:固化检测三项指标满足要求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豁免)。
b: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
c: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4)渗滤液处理后污泥(自身就是垃圾):入炉焚烧、不外运。
(5)地下水重点防渗区域:垃圾贮坑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装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控制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用水顺序:优先中水、备用地表水、生产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
(2)厂内渗滤液优先回喷入炉焚烧,但垃圾中转站渗滤液不宜焚烧,会降低发电效率。
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
(1)烟气:①颗粒物:袋式除尘器处理。
②NOx:低氮燃烧技术、SCR、SNCR脱硝装置。
③SO2、HCl、HF等酸性气体:碱液吸收。
④CO:工况控制、充分燃烧。
⑤二噁英、重金属:活性炭喷入吸附后袋式除尘器除尘。
注:二噁英、重金属协同控制措施:
①减少入炉物料的Cl元素含量(Cl元素焚烧会产生二噁英)。
②充分燃烧,控制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高温燃烧不会产生二噁英、减少烟气在-℃的停留时间可减少二噁英的产生和重金属凝结),避免工况扰动。
③除尘前增设活性炭吸附,然后在采用袋式除尘器去除二噁英和重金属。
(2)渗滤液:自行处理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不执行污水综排。
(3)焚烧残渣:
①焚烧炉渣:综合利用或直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
②焚烧飞灰:a:固化检测三项指标满足要求送生活垃圾填埋场(豁免)。
b: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
c: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4)渗滤液处理后污泥(自身就是垃圾):入炉焚烧、不外运。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性能指标(3个)
①炉膛内焚烧温度;②烟气停留时间;③炉渣热灼减率;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一、名词解释
(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焚烧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3)焚烧残余物
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焚烧残渣、飞灰及废水处理污泥。
(4)热灼减率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
(5)焚烧炉高温段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的区间段。
(6)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7)燃烧效率
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8)焚毁去除率
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与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
(9)标准状态
温度在.15K,压力在.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二、选址要求
“规、矩、保”
(1)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2)距:焚烧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具体距离要求根据环评结论确定
(3)保:焚烧设施选址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三、危废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贮存
①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②贮存设施应设置焚烧残余物暂存设施和分区,与其他危废分开贮存。
(2)配伍
①入炉危险废物应符合焚烧炉的设计要求。注意具有易爆性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焚烧处置。
②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焚烧炉的性能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应保证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稳定。
③预处理和配伍车间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并导入废水处理装置。
(3)焚烧
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
四、危废焚烧炉主要性能指标(7)
五、烟气净化装置
①焚烧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噁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的功能。
②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六、危废焚烧炉排气筒
①排气筒周围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②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七、危废焚烧炉烟气监测项目
(1)二噁英、重金属:每季度监测1次;取测定均值。
(2)颗粒物、SO2、NOx、CO、HCl、HF等:每月监测1次;取1h均值和日均值(两个)。
八、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1)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运行记录至少应包括危险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贮存和处置信息,入炉废物理化特征分析结果和配伍方案,设施运行及工艺参数信息,环境监测数据,活性炭品质及用量,焚烧残余物的去向及其数量等。
(2)焚烧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温度升至规定的温度后再投入危险废物。
(4)焚烧设施停炉时,应通过助燃装置保证炉膛内温度符合规定的要求,直至炉内剩余危险废物完全燃烧。
(5)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应立即停止投入危险废物并应按要求停炉。
(6)炉内投入危险废物前的烘炉升温时段不计入启炉时长,炉内危险废物燃尽后的停炉降温时段不计入停炉时长。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
一、禁止入窑
铬渣、含汞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反应性、爆炸性、放射性废物不可以水泥窑协同处理。
①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可以水泥窑协同处置。
②危险废物焚烧炉渣、飞灰不可以水泥窑协同处置。
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
二、环保要求
(1)严格控制入炉物料Cl元素含量。
(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经水洗预处理去除Cl元素。
(3)有专门的贮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贮存设施。
(4)必须采用窑磨一体机+高效布袋除尘器模式。
(5)恶臭气体通入高温区处理。
(6)尾气检测:颗粒物、SO2、NOx、HCl、HF、二噁英、重金属;且不执行大气综排。
本章实战练习
例题1:某平原城市拟新建一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库容83×m3。填埋休棱台形,填埋区占地10hm2,挖深2m,堆体高度13m。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区截流和雨污分流系统、防渗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等。工程设计的渗滤液处理方案为: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系统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限值后外排A河。拟选场址位于城市西南侧5km处,厂址及周边的土地类型主要为一般农田;厂址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为西北风,多年平均风速为2.2m/s,场址地下水主要为第四系孔隙潜水,水位埋深为2.6m,地下水由南向北排泄,下伏白至系岩层为隔水层。填埋区天然基础层厚度为6m,饱和渗透系数为1.45×cm/s.工程配套新建5km垃圾运输道路,运输道路两侧m范围内分布有3个村庄。工程服务期总覆土量为13×m3。由新建取土场提供,取土场占地为灌木林地。
问题1:指出拟建工程运行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答:(1)覆土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填埋气体以及恶臭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2)渗滤液对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
(3)运输车辆对沿线3个村庄的噪声影响及场内覆土机械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4)占地破坏植被产生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影响;
(5)高度13m的填埋堆体对景观、地质环境的影响以及带来的环境风险;
(6)填埋场滋生的蚊蝇带来的社会环境影响。
问题2:给出本工程环评时应